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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月遭强制引产 计生办称依法所为

2012-8-7 10:43| 发布者: baby22| 评论: 0

摘要:  7月30日,某论坛网友“闯玉溪”发帖称:“我是一名孕妇,又是一名特产孕妇。我已合法登记了二胎准生证,2005年3月16日离临盆还有10天时,县计生局局长方红萍领着工作人员来到家里,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我 ...
 7月30日,某论坛网友“闯玉溪”发帖称:“我是一名孕妇,又是一名特产孕妇。我已合法登记了二胎准生证,2005年3月16日离临盆还有10天时,县计生局局长方红萍领着工作人员来到家里,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我去做掉孩子,当时我已37岁,怀孕8个多月,计生局局长目前仍逍遥法外无人敢管。”该网友还贴出了“生育注册登记表二”、“育龄人群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以及“玉溪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三张图片。

  该帖发出后,连续被各大论坛、微博转载,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截至昨日15时许,数千网友评论了该帖。网友“金马脚下”评论称:“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来讲,这个计生局局长及其帮凶涉嫌故意杀人罪,这应该是一起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外,还有很多网友支持当事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网友对该帖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当事人

  持有二孩生育证仍被强行拉上车

  日前,记者在玉溪市找到了该帖涉及的当事人唐乐琼,她表示,网上所发布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她还掏出一本红色的《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下简称《生育证》),该证内“生育注册登记表二”注有“2002年4月26日申请生育贰孩”字样,并盖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公章。

  唐乐琼称,1996年9月她生育了一个女孩,丈夫当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扬武营业所工作,属于非农业人口。按照当时《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在不突破县的人口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由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乐琼夫妇于2002年4月19日申请了第二孩生育证,扬武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通过审查后,于当年4月26日办理了《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生育二孩证件。

  2004年7月唐乐琼怀孕,预产期是2005年4月7日。她称,2005年2月21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口头告知其丈夫原发准生证无效,并于3月13日向她下发了新计生字(2005)03文件,宣布他们领到的《生育证》无效。3月14日,唐乐琼前往玉溪市计划生育局反映情况。“走出门口时遭到当时扬武计生委主任李云文和新平县计生局一名女工作人员等人的围堵,他们将我强行拉上车。”唐乐琼称,当时她就报警了,但警方做完记录就走了,她以回家拿衣服为由才得以脱身。唐乐琼向记者出示了一张2005年3月23日的诊断书《玉溪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栏中写着“G2P2孕36+5周头位引产一死婴”,这证明了唐玉琼怀的是第二胎,同时,也佐证了其已怀孕8个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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