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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最高罚五千 专家称处罚低

2011-11-23 13:49| 发布者: baby22| 评论: 0|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本站原创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广征民意。意见稿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同时细化流产假期,并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也做了细化。

  据了解,早在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法晚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长贾俊玲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延长产假至98天是意见稿最大的亮点。

  亮点一 女职工产假增加8天

  对于产假天数,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解读

  有利于优育 促进母乳喂养

  贾俊玲表示,产假时间没有上限,各个国家都不一样,根据自己的需要,涉及经济发展、就业等问题,但总的趋势是在不断延长。“学者一直在呼吁多放一些产假,有一个原因就是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个妇女一生可能只生一个孩子,只有一次产假,更应该多增加一些天数。”

  孙树菡认为,延长妇女产假对优生优育也有一定的好处,“产假有利于女性劳动力的恢复,生产后需要一段恢复期,如果产假休息好有利于现在提倡的母乳喂养,那么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都是应该的。”

  亮点二 孕妇流产 假期不少于2周

  对于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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