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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携儿童车上扶梯滑倒 女子上前搀扶被连带摔倒致残

2022-6-12 15:35| 发布者: baby22| 评论: 0

摘要:   四川绵阳一家超市的电动扶梯上,一辆坐有一名儿童的儿童车突然向后倒,照看儿童车的家长在抓儿童车的同时,也一起向后倒。站在后方的刘女士试图从后方进行搀扶,但由于惯性较大,家长和刘女士一起倒在地上。后经 ...
  四川绵阳一家超市的电动扶梯上,一辆坐有一名儿童的儿童车突然向后倒,照看儿童车的家长在抓儿童车的同时,也一起向后倒。站在后方的刘女士试图从后方进行搀扶,但由于惯性较大,家长和刘女士一起倒在地上。后经医院诊断,刘女士胸12椎体骨折,经鉴定,造成10级伤残。

  事后,刘女士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6月9日,记者从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

  意外——

  扶梯上本想搀扶前方乘客

  哪知被惯性连带倒地受伤致10级伤残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刘女士到绵阳美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娟商贸)经营的天旺隆批发超市(堂宏店)购物,在准备搭乘上行扶梯时发生了意外。

  相关视频资料显示:事发时,上行扶梯上没有人,刘女士身旁一位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将坐有一名儿童的儿童车放在正在运行的扶梯上。扶梯向上运行过程中,由于儿童车没放好,突然往后倒,该中老年妇女在抓儿童车的同时,不慎与儿童车一起往后倒。刘女士见状,试图从后面去搀扶该中老年妇女(搀扶位置在扶梯口附近)。但由于惯性较大,该中老年妇女倒下的同时,刘女士也倒了下来。几乎在同一时刻,超市工作人员跑过去按下扶梯的紧急停止按钮。

  刘女士倒下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的伤情为:胸12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身体伤残程度为一项10级(注:指的是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刘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美娟商贸给了家属5000元。

  在刘女士看来,这次意外是发生在超市,而超市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女士和超市经营者均表示不认识事发当时那位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

  判决——

  对儿童车带上扶梯行为未尽提醒义务

  超市方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刘女士的伤情治好后,由于和超市方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于是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记者获悉,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美娟商贸辩称,当日超市扶梯正常运行,是因为正前方的搭乘人员向后摔倒,刘女士去帮扶摔倒的搭乘人员,没有扶住导致其受伤。直接侵权人是摔倒的前方搭乘者。同时认为,自己作为超市经营者,已经在超市醒目位置就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应提示。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发过程来看,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在抓儿童车倒下的同时,将准备去搀扶的刘女士带到一起倒下,直接原因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当时刘女士看到出现状况后准备去搀扶,是助人为乐精神的具体体现,不应认定有过错。

  那么,超市经营者美娟商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对此,法院认为,以一般生活经验准则,在乘坐电动扶梯时,要对带上扶梯的儿童车等多加关注防止车辆滑动,而本案正是儿童车在电动扶梯上滑动后引发的,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美娟商贸作为超市经营者,对儿童车带上电动扶梯的行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直接责任人并非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美娟商贸本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现因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由美娟商贸在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刘女士承担该部分责任。

  为公平起见,也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院最终确定美娟商贸承担30%的责任。经过认定,刘女士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美娟商贸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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